(2016)豫0184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时运升与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运升,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原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时运升,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杨山峰,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执行人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郑堡村。法定代表人杨山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金鼎中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三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杨山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原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