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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宋新鑫申请窦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鑫,窦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2785号申请执行人宋新鑫,男,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窦震宇,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新鑫与被执行人窦震宇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的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3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倪生军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