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云霞与陈颖、韩际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霞,陈颖,韩际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郭云霞,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颖,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韩际奥,住郑州市黄河路。郭云霞与陈颖、韩际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颖、韩际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云霞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颖、韩际奥银行存款5120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