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保捷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保捷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保捷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燎原路26号。法定代表人:廖庆捷,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何禧辉,该公司董事长。执行人 何玉良,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执行人 张瑜,女,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 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执行人 何盛开,男,1941年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广西保捷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衡阳神龙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何玉良、张瑜、何盛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衡阳神龙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何玉良、张瑜、何盛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广西保捷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罗水祥审判员严敬军审判员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