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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26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跃荣与李明奇、楚艳敏、周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荣,李明琦,楚艳敏,周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613-2号申请执行人李跃荣,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明琦,男,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楚艳敏,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忠英,女,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跃荣与被执行人李明奇、楚艳敏、周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2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