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民终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与董冬菊、周红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董冬菊,周红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襄阳高新区长虹首府104号。代表人:魏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李莹,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冬菊,女,生于1950年11月25日,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程龙,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青,男,生于1968年10月22日,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董冬菊、周红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以各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会光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 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