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渭南高新区良田街道办事处(下称良田街道办)与柯改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高新区良田街道办事处,柯改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750号原告渭南高新区良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田武善,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涛,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改林,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春娟,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渭南高新区良田街道办事处(下称良田街道办)与被告柯改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良田街道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998830元的补偿金及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起直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7日被告委托其父柯金财处理就其位于渭南市开发区步前社区二组的房屋被强行拆迁、房款赔偿等相关事宜,后原告与柯金财在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按照评估结果,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了998830元的补偿金,后柯金财在收到补偿金后于2014年6月11日出具了领条。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其所建的房屋没有任何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事实真相获得了拆迁补偿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原告良田街道办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998830元补偿金及利息之诉讼请求,属上述法律规定的范畴,因而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渭南高新区良田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8元,退回原告原告渭南高新区良田街道办事处。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洋审 判 员 马一丹人民陪审员 贾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