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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舒位利与刘声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位利,刘声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舒位利,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刘声念,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舒位利与刘声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舒位利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当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到车辆、房产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没有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1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声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舒位利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志刚审 判 员  宋福生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