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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欧阳忠与上海市杨浦区就业促进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忠,上海市杨浦区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唯益旅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忠,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就业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琪,主任。原审第三人:上海唯益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童廷标,总经理。上诉人欧阳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3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欧阳忠上诉称,被上诉人是上海市杨浦区政府下属机构,由本区法院审理同级机关有欠公正之嫌,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或由中级法院指定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租赁房屋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并非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定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