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新3**国道与东纵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26716143-6。法定代表人:张桂金,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康康,男,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工,被执行人: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58875003-9。法定代表人:高玉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莒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