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晓华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88号罪犯杨晓华,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台江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晓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于2014年5月1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7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华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华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