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彦昕与李景霞、郑胜太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彦昕,李景霞,郑胜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吴彦昕,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李景霞,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郑胜太,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295号吴彦昕与李景霞、郑胜太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二被执行人仅有的财产即工资收入均被另案执行,且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正在一审中,该案能否继续执行等待诉讼中案件审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