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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希广与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广,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村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436号原告:王希广。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村分公司。原告王希广与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希广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希广负担。审判员 贺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