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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9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马丽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马丽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622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学文、陈世立,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丽峡。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丽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