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9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马丽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马丽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622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学文、陈世立,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丽峡。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丽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