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7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尚锦强与刘雪丽、邬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锦强,邬强,刘雪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7393号原告尚锦强,男,汉族,1960年1月2日出生,东胜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邬强,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告刘雪丽,女,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锦强诉被告邬强、刘雪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锦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92元,减半收取21496元,由原告负担。(其中的42992元中的21496元并未交纳)。审 判 长 文 辉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查 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