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窦明臣与棱桂美、高密市时利和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明臣,棱桂美,高密市时利和工贸有限公司,杜勇,杜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窦明臣。被执行人棱桂美。被执行人高密市时利和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勇。被执行人杜子龙。本院在执行窦明臣与林登木、杜勇、杜子龙、高密市时利和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