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波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波,张秀兰,刘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836号申请人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晓波,男,1965年2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秀兰,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禹城市李屯乡。被申请人刘永军,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址:禹城市辛寨镇。申请执行人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晓波、张秀兰、刘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6)鲁1482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8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栗红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