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2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波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波,张秀兰,刘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836号申请人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晓波,男,1965年2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秀兰,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禹城市李屯乡。被申请人刘永军,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址:禹城市辛寨镇。申请执行人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晓波、张秀兰、刘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6)鲁1482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8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栗红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