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山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584号原告:王山,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山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山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