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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与刘元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刘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住址:辉南县法定代表人:张明义,主任被执行人:刘元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元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实际执行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刘元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云来审判员  丁栋国审判员  穆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