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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5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良川、陈宏等与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武汉长源自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民终5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55号604室。负责人:李继宁,该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仕昌,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良川,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宏,男,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峰,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剑波,男,汉族,1955年12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梅,女,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利群,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柏,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长源自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55号604室。法定代表人:祁桂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源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及武汉长源自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物业公司)业主知情权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源业委会上诉请求:一、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对长源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有关资料知情权的行使途径有两种,即要求公布资料或查阅资料。只要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愿意提供有关资料供业主查阅,业主的有关知情权就已得到了保障,而并非一定要将有关资料予以公布。周良川等并没有举出证据证明长源业委会有对其要求查阅资料时予以拒绝的侵权行为;2、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管理,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以及共有部分用于停车的车位的处分等有关事项,均是长源物业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业主委员会无经营管理权,只有监督权。据此,保障业主上述几项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是长源物业公司,而并非是业主委员会。一审判决由长源业委会履行上述义务的判决结果,显然是与事实和法律相违背的;3、一审判决长源业委会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的账目明细及凭证的判决事项,是不顾客观事实的臆想判决。因该项目没有经费发生,故无账目明细及凭证,所以对该项判决结果的履行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4、一审判决中凡涉及公告账目的判决事项,均要求公告费用清单、发票及凭证。这种判决结果均是脱离现实且条件无法成就判决。其一,发票及凭证均因做账的需要进行了装订;其二、这些原始凭证在公告期间很容易毁损和丢失;其三、公告栏内也不可能张贴那么多的原始会计凭证。长源业委会认为为了核对账目之需,业主只能查阅发票和凭证。5、长源物业公司系2012年4月9日才注册和接手物业管理,一审判决要求公告的起始日期是2012年2月份,但2012年以前及2月大部分时间是原泰康物业公司经营,他们一直未按合同和规定公示公共物业创收的账目,也未向业委会提交相关账目,未进行资金移交,且2012年2月以后也有部分公共物业创收是原泰康物业公司预收的。因此,这部分账目应由原泰康物业公司(或原股东)提供资料予以公示和查阅。一审判决由长源物业公司进行公告有失公允,且于法无据。二、长源物业公司于2016年2月公示账目的格式是按照武汉市房管局武房发(2015)40号文件执行的,并在公示前报江汉区房管局物业科审阅备案。长源业委会已经公示了全部需要公示可以公示的内容。三、鉴于开发商和原泰康物业公司一直未执行对物业交接的判决,公共物业范围尚无确切的依据完整认定。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辩称,业委会成立了八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五年期限,且业委会成员均为长源物业公司的股东,本案上诉期间,长源物业公司才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目前,多数业主未缴纳物业费,因长源物业公司名义上是业主自治的公司,实际上账目不清,伪造业主签名动用维修基金。名为物业公司节余资金,实际上也是动用维修基金。业委会违反了业主意愿,违背了业委会作为业主代表的初衷,物业自治公司没有体现业主自治,隐瞒账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源物业公司述称,同意长源业委会的上诉,我方同意公示,但对范围、形式有异议。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长源业委会向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公布长源大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各项决定、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合同中提及的第三人各项工作报告,并将上述物业管理情况和资料张贴于大厦公告栏内(张贴期限至少10日);2、判令长源业委会向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按每半年一次公布2012年2月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长源大厦专项维修基金账目情况,并将上述账目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相关原始凭证张贴于大厦公告栏内(张贴期限至少10日,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享有复印权);3、判令长源业委会向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按每半年一次公布2012年2月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长源大厦物业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机动车停车费、广告费收支情况)账目情况,并将上述账目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相关原始凭证张贴于大厦公告栏内(张贴期限至少10日,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享有复印权);4、判令长源业委会向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公布长源大厦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并将上述物业管理情况和资料张贴于大厦公告栏内(张贴期限至少10日,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享有复印权);5、判令长源业委会向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公布长源大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并将上述物业管理情况和资料张贴于大厦公告栏内(张贴期限至少10日);6、判令第三人长源物业公司协助长源业委会完成前述5项公布事项;7、本案诉讼费用由长源业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系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青年路155号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房屋位于长源大厦住宅小区内。该商品房项目系长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2000年长源地产公司设立泰康公司,并委托其对大厦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2008年10月15日,成立长源业委会并登记备案。2012年2月18日,泰康物业自行退出长源大厦物业管理。同年4月9日,长源业委会部分成员以自治名义成立了物业自治公司即长源物业公司。2013年12月17日,长源业委会于小区公告栏张贴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公告》,主要内容为:收到长源业委会的动用维修资金申请,电梯系统维修更新费用731908元。2015年6月4日,长源业委会于小区公告栏张贴《告示》,主要内容为长源大厦自治物业三年来只领取两次利息,从未分红。业委会成立前三年收支情况一直未报,后三年收支情况已报,均有账可查。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因要求长源业委会公开相关信息,与长源业委会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请求。一审诉讼中,长源业委会于2016年2月4日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告示》、《关于长源大厦业委会改选前后各种乱象的澄清》、《长源大厦共有物业2012-2015年收支统计表》一张、《长源大厦物业费2012-2015年收支统计表》一张,共有收支一览表载明4年来收5项、支10项;物业费收支一览表载明收入2项、支出7项。以上内容张贴时间为一个月。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作为业主,可以向长源业委会、长源物业公司主张公布由长源业委会或长源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因此长源业委会认为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主张的权利均不合理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有违经济、便利原则,不利于业主上述知情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因此不予支持。长源业委会应保障业主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的权利,并及时公布与业主利益相关的资料。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要求公布长源大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各项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及第三人各项工作报告的主张。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与业主的权利紧密相关,应予公开,并提供业主查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源业委会虽已提交了相关会议纪要、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小区向全体业主公布,故对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请求长源业委会按每半年一次公布2012年2月至判决生效之日长源大厦小区专项维修基金账目情况,并将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原始凭证张贴于公告栏的主张,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业主有权了解其使用情况。长源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对小区进行管理,对于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知晓,而且资金是否由其直接掌握不影响其对维修资金情况的公布。长源业委会向法院提交的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公告》、仅为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维修资金用途的公布,并非全部明细。故对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要求长源业委会按每半年一次公布2012年2月至判决生效之日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停车费、广告费收支)账目情况,将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原始凭证张贴于公告栏的主张,虽然长源业委会在审理过程中公示了《长源大厦共有物业2012-2015年收支统计表》其中包括停车费、广告费,但对于具体项目与组成并未公示,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与业主的利益是密切相关,长源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代表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利,并将使用和收益情况及时公布,故对于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要求长源业委会公布小区共有部分用于停车的车位处分情况并将资料张贴的主张,小区共有停车位,即规划区外的车位,虽由物业公司代管,但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停车费的收支分配及停车位处分情况享有知情权。长源业委会应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及时公布上述信息。故对于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要求长源业委会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并将资料张贴的主张,业委会工作经费收支与小区业主具体利益息息相关,业委会应予公布。长源业委会辩称其工作经费均由其工作人员自行承担并在小区公告栏发布公告,但长源业委会未提供账目明细及凭证,无法自证其未使用,故对于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要求第三人协助长源业委会完成以上公布事项,于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长源大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武汉长源自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提交的工作报告。二、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按每半年一次张贴公布2012年2月至判决生效之日长源大厦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费用清单、发票、凭证)。三、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按每半年一次张贴公布2012年2月至判决生效之日长源大厦小区共有部分停车费、广告费的使用及收益情况(包括费用清单、发票、凭证)。四、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长源大厦小区共有部分车位处分情况。五、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账目情况。六、武汉长源自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完成上述公布事项。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邮寄费80元,共计280元,由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承担(此款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已垫付,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本院二审期间,长源业委会提交了收条及记账凭证各一份,拟证明2012年3月份的停车费被原泰康物业公司收取,故长源物业公司无法公示该期间的账目。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质证认为,上述证据无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长源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长源业委会提交的收条及记账凭证不属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周良川、陈宏、李晓峰、袁剑波、周梅及长源物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长源业委会曾于2014年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将周良川、董彭年及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后本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周良川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一、由湖北长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源业委会移交长源大厦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二、周良川赔偿武汉市长源大厦业委会垫付费用损失29165.5元;三、董彭年赔偿长源业委会垫付费用损失12499.5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执行完毕。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同意于2016年9月13日对本案所涉公示内容进行查阅,但当天因三方当事人对查阅内容及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故无果。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周良川等五位业主要求长源业委会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公布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五项诉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布形式是否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规定,在长源业委会未按期公布小区公共事务及物业管理相关事项的情况下,周良川等五位业主有权要求长源业委会履行公布的义务。长源业委会上诉提出,周良川等五位业主没有举出证据证明长源业委会对其要求查阅资料时予以拒绝,对此本院认为,公布小区公共事务及物业管理相关事项的行为是法律规定业委会应当自觉履行的义务,不以业主提出请求为业委会公布的前置要件。关于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以及共有部分停车车位的处分等事项,虽是长源物业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但长源业委会负有监督权,该部分事项可由长源物业公司协助长源业委会进行公示。长源业委会上诉明确提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并未发生工作经费,故无账目明细及凭证,对此,本院认为,虽周良川等五位业主未向本院举证证明长源业委会提取过工作经费或有其他收支发生,但即使未发生工作经费,长源业委会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账目,并将实际情况向全部业主进行公布和说明。对于长源业委会上诉提出长源物业公司系2012年4月9日才注册和接手小区物业管理,故公告起始日期不应当从2012年2月开始的请求,本院认为,长源业委会作为监督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主体,应监督新物业公司做好清理原物业公司相关账目的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尽量做好新旧两物业公司交替中相关账目的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业主的知情权主要是体现为查阅权。对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专项维修基金及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账目及相关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及原始凭证,长源业委会应当保障业主进行查阅。但从便捷及合理的操作方式来看,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及原始凭证,并不宜在小区公告栏或公共区域进行张贴,以免遗失或损坏,可以在汇总材料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到长源业委会查阅。综上,长源业委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按每半年一次张贴公布2012年2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长源大厦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费用清单、发票、凭证可在上述汇总材料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查阅);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按每半年一次张贴公布2012年2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长源大厦小区共有部分停车费、广告费的使用及收益情况(费用清单、发票、凭证可在上述汇总材料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查阅);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邮寄费80元,共计280元由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武汉市长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万 军审判员 晏 明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