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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邱德明与夏忠义、夏爽、袁光林、夏发银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德明,夏忠义,夏爽,袁光林,夏发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501号原告:邱德明。被告:夏忠义。被告:夏爽。被告:袁光林。被告:夏发银。原告邱德明与被告夏忠义、夏爽、袁光林、夏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邱德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德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凌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