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5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桐庐富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文圣笔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富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圣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597-3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富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云栖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956458-1。法定代表人唐绮云,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文圣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新淳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0662-X。法定代表人刘菊君。桐庐富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文圣笔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文圣笔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富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典当本金745万元及利息11.61万元和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典当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其中典当本金445万元按月利率3‰计算,典当本金3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典当综合费41.04万元及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典当本金付清时止的后续典当综合费(其中典当本金445万元按月费率12‰计算,典当本金300万元按月费率5‰计算)、加倍迟延履行利息、律师代理费5万元、案件受理费7270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7533元。桐庐富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杭州文圣笔业有限公司抵押房地产依法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文圣笔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文圣笔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3件,申请标的达1089万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文圣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本案抵押的位于桐庐县分水镇东溪工业园区工业房地产进行拍卖处置并已分配完毕,在提取本案案件受理费7270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7533元后,本案受偿案款4071858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文圣笔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富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文圣笔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5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桐庐富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文圣笔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