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昆明齐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齐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楚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齐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30389551。法定代表人:向曦,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齐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520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瀚湘、审判员殷庆红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孟洁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文华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特殊地域管辖,该案的运输始发地为昆明市官渡区阿拉乡大麻苴马邦物流园云南摩尔庄园仓储物流部,且本案的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都在昆明,将案件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法院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该案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楚雄工业园区赵家湾生物生产区,楚雄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唐瀚湘审判员 殷庆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孟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