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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邦飞利传递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邦飞利传递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邦飞利传递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LUISALUSARDI,董事长。上诉人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7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民勤量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采购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还款协议中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故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还款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了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通常情形下在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时签订合同约定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双务合同中债权人指代不明确,管辖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但本案中属于通过协议确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收账款及上诉人的付款期限,据此该协议中债权人指代明确,指的是被上诉人,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还款协议中的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变更了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