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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8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夏钰翔与郭翠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钰翔,郭翠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8294号原告夏钰翔,男,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张家港。公民身份号码:×××0635。诉讼代理人张喻兵,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翠昆,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428。原告夏钰翔诉被告郭翠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喻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5年春节期间,以经济困难等多种借口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内容为“本人郭翠昆向夏钰翔借人民币壹万元整,特此证明。订于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是同事关系,被告称其母亲生病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借款是在公司用现金交付。以上事实有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郭翠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钰翔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被告郭翠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凤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