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执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强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附带民事诉讼)许德和,男,1929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29********,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许村下许***号。系被害人许金楚之父。申请执行人(附带民事诉讼)许莽市,女,1961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211961********,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许村下许***号。系被害人许金楚之妻。申请执行人(附带民事诉讼)许燕珠,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83********,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许村下许***号。系被害人许金楚之女。申请执行人(附带民事诉讼)许开泉,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85********,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许村下许***号。系被害人许金楚之女。被执行人洪强温,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许村下许210号。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7月15日被原厦门市同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在建阳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许德和、许莽市、许燕珠、许开泉与被执行人洪强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依法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许欧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