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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程秀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程秀莲,吴桂芳,陈群,陈萍,义乌市马青二手车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3472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余向文,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陈伟。被告:程秀莲。被告:吴桂芳。被告:陈群。被告:陈萍。被告:义乌市马青二手车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程秀莲、吴桂芳、陈群、陈萍、义乌市马青二手车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陈伟、程秀莲偿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83676.07元,共计5083676.07元(已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并要求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原告对被告吴桂芳、陈群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篁园路416号1单元701室房产所得款项在最高额247.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吴桂芳、陈群、陈萍、义乌市马青二手车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王俊、余向文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6日,被告吴桂芳、陈群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2015156632000880039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房屋为被告陈伟自2015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在原告处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名称及融资最高余额分别如下:义乌市篁园路416号1单元701室房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0568、c00000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9)第1-983号]、247.5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包括原告最高余额内。5月7日,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5月5日,被告陈伟、程秀莲与原告签订《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分别如下:20161563701003600395、115.5万元、年利率6.88%、384.5万元、10.06%,逾期罚息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期限为一年,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日,被告吴桂芳、陈群,陈萍、义乌市马青二手车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编号120161563710003600395、120161563710003500395、120161563710003400395保证合同一份,均约定为被告陈伟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陈伟、陈秀莲发放借款共计500万元。嗣后,被告陈伟、程秀莲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20日,此后仅支付利息5055.79元,保证人也未尽保证义务。原告为此向各被告发送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各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程秀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5055.79元)。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吴桂芳、陈群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篁园路416号1单元701室房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0568、c00000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9)第1-9**号;最高额247.5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桂芳、陈群、陈萍、义乌市马青二手车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