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6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宋乾坤与杜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乾坤,杜明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517号原告:宋乾坤,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海,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平,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明远,男,成年人,住址不详。原告宋乾坤与被告杜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宋乾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39533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6日,被告杜明远因公司运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395330元用于周转,借款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前三个月的利息,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其具体的要求是起诉状中应当列明自然人被告的姓名、住所或法人被告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具体到本案,原告向本院起诉,不能提供被告杜明远的明确个人特征信息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乾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