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国锋与招丽笋、陈树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锋,招丽笋,陈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国锋,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民,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招丽笋,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树洪,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国锋与被执行人陈树洪,招丽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树洪,招丽笋应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7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招丽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两处房产,并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后案外人针对其中一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现已审查终结,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本院将恢复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在另案处理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洁莹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区敬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