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丕坤李春雷洪德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丕坤,洪德志,李春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3095号原告吕丕坤,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贾红书,男,系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德志,住址讷河市。被告李春雷,住址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丕坤诉被告洪德志、李春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洪德志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洪德志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丕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陈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玉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沙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