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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与甘祝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甘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2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彭显德,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祖权,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明,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祝英,女,汉族,1951年5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远奎,男,汉族,1947年1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甘祝英所在社区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15元,减半收取4757.50元由重庆市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江莉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