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行审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杨付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杨付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行审337号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舞阳县北京路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0578719-9。法定代表人赵文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宏伟,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黎明,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付友,男,汉族,1954年6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舞阳县。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杨付友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载明:“一、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2940元。”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2016年10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执行人杨付友系买卖土地并在买卖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申请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被执行人杨付友作出行政处罚,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被执行人杨付友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国银审判员 汪新弘审判员 王保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