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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元平等与王诚诗等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平,张桂兰,王诚诗,王胜诗,王诗刚,王诗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240-3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平,男,生于1939年12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女,生于1941年2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诚诗,男,生于1961年10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胜诗,男,生于1964年12月2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被执行人王诗刚,男,生于1973年1月28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被执行人王诗贞,女,生于1971年3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王元平、张桂兰与王诚诗、王胜诗、王诗刚、王诗卢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元平、张桂兰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诚诗、王胜诗、王诗刚、王诗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发现王诚诗银行有存款,本院依职权进行划拨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胜诗、王诗刚、王诗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历城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