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利坚与聂学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坚,聂学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763号之一原告:朱利坚,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聂学利,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利坚诉被告聂学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利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利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利坚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724元,保全费1307.03元,由原告朱利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