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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李与被执行人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海塘、张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李,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海塘,张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孔李,男,生于1969年1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孔海塘,董事长。被执行人:孔海塘,男,生于1976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小华,女,生于1976年12月27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李与被执行人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海塘、张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孔海塘有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川RXX**)一辆、福迪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川RXX**)一辆、雅阁牌轿车(车牌号为:川RXX**)一辆、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川X**)一辆,被执行人张小华有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川AX**)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孔海塘所有的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川RX**)一辆、福迪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川RXX**)一辆、雅阁牌轿车(车牌号为:川RX**)一辆、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川AX**)一辆,被执行人张小华有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川AXX**)一辆,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小华所有的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川AXX**)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