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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杨文辉、程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杨文辉,程文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981民初21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富州路639号。组织机构代码:86105473X。负责人:贾晖,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东,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杨文辉,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红,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办雷焕路339号香域加州2栋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362202196810280126。被告:程文红,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杨文辉之妻)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被告杨文辉、程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文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730.27元、利息6313.62元、滞纳金6817.56元,合计45861.45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7日止,此后利息计至实际还清日止);判令被告程文红对以上述借款本息、滞纳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杨文辉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文辉自愿于2016年10月30日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借款本金32730.27元、利息6313.62元、滞纳金6817.56元,合计45861.45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7日止,此后利息算至实际还清日止)。二、被告程文红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及滞纳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4元,保全费479元,���计953元,被告杨文辉自愿负担。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甘庆育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