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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权世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世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刑初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权世刚,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思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同年7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金忠宝,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世刚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世刚及辩护人金忠宝到庭参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6年9月16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5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并重新计算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权世刚因欠吴胜的赌债,遂答应吴要其帮忙运输毒品以抵偿赌债的要求。2015年5月17日,权世刚按吴胜的安排,从东莞市出发坐车前往广东省汕尾市妈祖广场,从一男处取得一袋毒品。接着吴胜要求权世刚将该袋毒品运至贵州省,权坐车途经东莞市,于5月17日21时许入住麻涌镇大盛村新桥路1号锦鸿商务酒店313房。后民警依法到上述酒店核查时,在上述313房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00.4克、海洛因0.3克。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权世刚无视国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权世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当时拿回来打开包装后才知道是毒品。辩护人金忠宝提出:1、被告人权世刚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是被胁迫参加犯罪;2、被告人权世刚属于犯罪中止,权世刚入住麻涌镇大盛村锦鸿商务酒店313房后,打开所运物品,确认为毒品时立即将其扔到垃圾桶中,属于犯罪中止;3、被告人权世刚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权世刚因欠吴胜(另案处理)的赌债,遂答应吴要其帮忙运输毒品以抵偿赌债的要求。2015年5月17日,权世刚按吴胜的安排,从东莞市出发坐车前往广东省汕尾市妈祖广场,从一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处取得一袋毒品。接着吴胜要求权世刚将该袋毒品运至贵州省,权坐车途经东莞市,于5月17日21时许入住麻涌镇大盛村新桥路1号锦鸿商务酒店313房。后民警依法到上述酒店核查时,在上述313房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00.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8g/100g)、海洛因0.3克。上述事实,由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作出的麻公(刑)勘(2015)010525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2015)麻公刑现照字第010525号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新桥路1号锦鸿商务酒店313号房勘查的情况。中心现场所在的锦鸿商务酒店313房位于该酒店3楼,距离该酒店大堂门口约15米处地面有一只鞋面带“s”字样的左脚浅灰色运动鞋。313房位于酒店3楼东侧的南面房,该房门呈打开状,门锁完好未见异常。进入房间,厅北侧墙面有一台挂墙的液晶电视,在该处下方有一张长台,长台东侧有一个深灰色垃圾桶,垃圾桶套有透明垃圾袋。在垃圾桶内有一个自由放置的黑色塑料袋,该黑色塑料袋提手向上,呈微开状,取出该塑料袋后发现里面装有两袋透明包装袋包装的晶体及一个“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的盒子,打开该小药盒发现里面装有一包透明包装袋包装的晶体及透明包装袋包装的一小包白色块状物。通过现场称重,黑色塑料袋内两袋透明包装袋所装晶体分别净重1000.6克及50.2克;药盒内所装晶体净重49.6克,所装白色块状物净重0.3克。通过技术处理,在装有该批物品的黑色塑料袋表面发现并拍照提取残缺汗潜指纹一枚。取开垃圾桶内的黑色塑料袋后,发现垃圾桶内还有若干白色纸巾。长台台面放有一张登记名为“权世刚,身份证号码:”的粉红色大盛商务酒店国内登记表(编号00783)。登记表旁边放有一个酒店空房卡套及一张“POS签购单”,上述物品旁边有一个红色圆形塑料盒,该盒内为成卷锡箔纸。长台西侧放有两个白色移动充电器、一台黑色手机及一张身份证(姓名为权世刚);厅内靠南墙有一张大床,东侧床头有一个较大的红色塑料袋,塑料袋内装有一个蓝白色长方形空盒子,在房间床板下发现有一个较新的黑色女式挂包,包内除两包干燥剂外未发现其他可疑物品。民警在现场提取运动鞋一只(酒店大厅门口对出路边),313房垃圾桶内提取三包可疑晶体(分别净重1000.6克、50.2克、49.6克)、一包白色块状物(净重0.3克)、黑色塑料袋一个、药盒一个、拍照提取指印一枚(装有晶体的黑色塑料袋外表面)、纸巾一张,在313房内台面提取住宿登记表一张、红色锡纸卷一卷、房卡套一个、移动充电器一个、手机一台、手机表面粘取物一份、身份证一张、红色塑料袋一个、蓝白色纸盒一个、黑色女式挂包一个。(二)物证1、毒品:甲基苯丙胺1100.4克、海洛因0.3克,均已上缴东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2、手机一部、胶袋二个等物品:系被告人权世刚的作案工具以及民警在权世刚入住的313房内缴获的物品。(三)鉴定意见1、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化)字(2015)第599号、(东)公(司)鉴(化)字(2016)第32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民警在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新桥路1号锦鸿商务酒店313房缴获可疑透明晶体3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8g/100g;可疑白色固体1包检验出海洛因成分。2、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遗)字(2015)1435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在缴获毒品的现场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新桥路1号锦鸿商务酒店313房内,垃圾桶内纸巾中检出的人特异性基因成分为被告人权世刚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8373169×1026倍,桌面手机上粘取物未检出人基因成分。(四)书证1、到案经过、网上追逃登记表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权世刚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2日对权世刚进行网上追逃。权世刚于2015年6月1日在贵州省铜仁县思南唐镇被抓获。2、被告人原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权世刚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分别于2013年10月15日、2015年1月17日,因吸食冰毒被东莞市公安局、思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3、通话清单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权世刚留在东莞市锦鸿商务酒店的手机(双卡双待),(1)手机号码187××××8089于2015年5月12日17时4分-同月18日20时17分与吴胜(杨子)188××××3519频繁通话的情况;(2)手机号码188××××6028与吴胜(杨子)188××××3519,于2015年5月18日5时58分-16时29分通话六次的情况。4、银行流水:证实(1)被告人权世刚(账号为62×××52)于2015年5月17日现金存入600元、同月18日现金汇入300元,最后一笔消费是2015年5月18日pos消费300元,能与权世刚入住锦鸿商务酒店的刷卡记录对应。(2)权世刚(账号为62×××37)的账户于2015年5月11日-31日有频繁的资金来往交易,金额从1000元-25000元不等,其中2015年5月30日的操作地是汕尾市及陆丰市。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权世刚处扣押,在锦鸿商务酒店现场提取运动鞋一只(酒店大厅门口对出路边),313房垃圾桶内提取三包可疑晶体(分别净重1000.6克、50.2克、49.6克)、一包白色块状物(净重0.3克)、黑色塑料袋一个、药盒一个、拍照提取指印一枚(装有晶体的黑色塑料袋外表面)、纸巾一张,在313房内台面提取住宿登记表一张、红色锡纸卷一卷、房卡套一个、移动充电器一个、手机一台、手机表面粘取物一份、身份证一张、红色塑料袋一个、蓝白色纸盒一个、黑色女式挂包一个。6、称量笔录:证实民警在被告人权世刚入住的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新桥路1号锦鸿商务酒店313房内,缴获冰毒三包,净重1100.4克,海洛因一包净重0.3克。7、尿检报告:证实被告人权世刚的尿液经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8、证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赵某等证人的身份情况。9、酒店开户记录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权世刚于2015年5月18日21时3分登记入住东莞市麻涌镇锦鸿商务酒店313房,该房之前于2015年5月3日有人曾入住。10、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杨子(吴胜)使用的手机号码188××××3519登记人名为吴晓艳,该手机号码于2015年1月29日15时后没有使用,再次使用是同年5月18日,第一次使用是发短信到权世刚187××××8089的号码,接着上述两个手机号码有多次频繁短信联系。第一次与权世刚上述手机通话是2015年5月17日16时32分。权世刚手机记录为yangge(152××××0689)登记名为吴朝安,该手机与权世刚上述手机分别于2015年5月14日、16日、17日各通话一次的情况。11、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权世刚的手机通话清单及权世刚的供述,确定杨子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88××××3519,调取该号码的开户资料,得到该号码使用人名为吴晓艳,公安人员提供吴晓艳的同户人员照片给权世刚进行辨认,权世刚辨认出吴胜就是杨子。12、同案人吴胜涉及毒品犯罪的材料:证实吴胜于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贵州省凤冈县公安局予以逮捕,并于同年11月16日,以吴胜等人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权世刚入住东莞市麻涌镇锦鸿商务酒店的情况,该录像由锦鸿商务酒店提供。2、审讯录像:证实被告人权世刚自愿供述的情况。3、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网)勘字(2015)060号电子证据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光盘:证实被告人权世刚遗留在缴获毒品现场的黑色WANMI手机内的通讯情况,该手机有与权世刚提及的杨过(杨子)(188856835169)、小明(150××××8168)有电话及短信联系。短信提及“卡上,我又帮你打了六百”、“我马上打钱给老板”、“日,搞那样事情不要慌张嘛,慢慢来撒,差点把事情搞砸了”、“下面各乡都在抓,下个月六二六”、“就这样吧,等下我去给你打五百”等内容。(六)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的证言:2015年5月18日21时许,有一名年轻男子来到锦鸿酒店开房住宿,我做好身份信息登记后,对方用银行卡刷了300元(其中168元是房费,132元是押金),接着我安排该男子入住锦鸿酒店313房间,并给他313房间卡,后该名男子自行上房,约20分钟后,民警来到酒店说检查房间,我带民警到313房间,后民警把313的住客带走。313房住客入住时,手里拿着一个红色的塑料袋子,里面感觉像一个长方形的纸盒,该名男子入住313房后一直没有离开过,直至民警到场。在该名男子入住313房前,锦鸿酒店的人对房间有例行检查,确定房间内垃圾桶没有物品。辨认笔录:经辨认,证人赵某辨认出被告人权世刚就是2015年5月18日入住锦鸿酒店313房的男子。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18时许,我按照酒店的规定,用总卡打开没有人入住的313房,检查313房的情况(即卫生、物品等),确定符合入住要求,后我离开该房。21时许,有一名男子手拿着一个红色的塑料袋入住313房,几分钟后,酒店经理和一名警察两名辅警上来三楼,经理叫我到大堂帮她照看一下。不久,我看到民警带了313房的住客下楼,于是我又回到三楼。又过来几分钟,民警上来三楼,经理叫我开313房的门给民警,我就用总卡开了313房的门给民警。(七)被告人权世刚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5月13日10时许,我在肇庆市时接到杨子(吴胜)的电话,要求我还欠他的赌债,我说工资还没结账,现在没钱还,杨子以我家人的安全威胁我帮他做事,帮他去拿点东西。我当时问杨子拿的是什么东西,他说我没有资格知道,因为他叫我去陆丰带东西,我知道应该是带毒品之类。接着我说我身上没钱,怎么去,杨子说汇钱给我,我就用我187××××8089的手机发了我的银行卡账户给他,他汇了500元到我贵州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同月15日中午,我在肇庆的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取了300元,13时许,我从肇庆坐车到东莞市麻涌镇南洲村,16日8时从麻涌镇坐车到东莞汽车总站,再坐车到陆丰市。我到达陆丰市是11时,我打电话告诉杨子,他让我等他电话,于是我到陆丰市龙山宾馆住下。17日1时许,杨子打电话叫我坐出租车到汕尾市妈祖广场拿东西,我到达上述广场是2时许,在上述地点等到3时许也没有人过来,我打电话给杨子,杨子让我先回宾馆。18时许,杨子又打电话叫我到妈祖广场拿东西,还告诉我把车停在河边烧烤的地方,让司机开紧急灯,就会有人来找我。我按照杨子的指示,在妈祖广场等候,不久一名年轻男子拿了一袋东西过来敲我车门,问我是不是贵州杨子叫来拿东西的,我说是,对方说是老鬼叫他拿东西给杨子,让我打电话给杨子确认一下,我联系杨子确认后,对方就把那个装着纸盒的袋子给我,后离开。次日,我根据杨子的安排从汕尾市坐车回东莞市麻涌镇(因为当时没有车回贵州省,只能住一晚,是杨子叫我在麻涌镇住下的),14时到达麻涌镇,杨子汇给我300元,让我找个宾馆住下。21时30分许,我拿着那个袋子去到麻涌镇大盛村锦鸿酒店开房,后入住313房,我当时用贵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卡刷的房费。进了房间后,我把装有纸盒的袋子放在床头柜面,我打开纸盒看到里面有个黑色袋子,打开袋子发现里面有一大包用透明袋装着的白色透明晶体,我认出是冰毒,旁边还有一个白色的药盒子,药盒子里还装有一小包白色晶体,也是冰毒。一会儿后,有人来敲门,我就把那包大冰毒和药盒装的冰毒放进电视桌下的垃圾桶里。我开门后,民警说查身份证,还问我是否吸毒,让我跟他们回去检查,我跟着民警下楼,趁民警不注意时逃走。之后我到麻涌镇华阳村的网吧过了一晚,到20几号我又到锦鸿酒店把房间的押金退了,之后找老乡借了点钱,于31日我坐车到江门,后从江门坐车到贵州省思南县。6月1日,我在思南县开房时被民警抓获。我在锦鸿商务酒店里遗留下的大包冰毒大概重1-2斤,药盒子装的冰毒重约100克,我还留下一张身份证、一部手机等物品,我那部手机是双卡双待的,其中一个号码是187××××8089,另外一个号码不记得。我在逃跑之后,因为不记得杨子的手机号码,原本打算回贵州找他的,我在陆丰及汕尾的时候没有跟交易方联系过。2015年5月17日15时许,我从陆丰坐车回到麻涌镇,去到南洲村去小明的出租屋找到小明,向小明要了一次的冰毒用于吸食,后我问他还有没有冰毒,小明说我还要冰毒的话就要用钱买,于是我给了他100元,约10分钟后,小明拿了一包冰毒回来,我跟小明一起在吸完那包冰毒后,我就离开。我手机上有记录小明的手机号码。权世刚承认188××××6028的手机号码为其本人使用(用其本人姓名登记),其遗留在现场的手机还有一个号码187××××8089系用安杰的名字登记。其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给其看的187××××8089的通讯记录系其在使用,其中188××××3519就是杨子的电话。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权世刚指认出其运输毒品放置毒品的地点就是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锦鸿商务酒店313房以及其放置毒品的垃圾桶、床头柜。指认照片:被告人权世刚指认出其遗留在缴获毒品现场的物品,包括313房内缴获的冰毒、其本人的身份证、手机等物品。指认视频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权世刚指认出视频监控截图上登记入住锦鸿酒店的男子就是其本人、其携带装有冰毒的盒子进入酒店三楼的房间、民警将其带离房间。辨认笔录:经辨认,被告人权世刚辨认出杨子(吴胜)。关于被告人权世刚所提辩解意见及辩护人金忠宝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权世刚本人曾经供述其是知道去汕尾市为吴胜运输毒品,且权世刚是在深夜与汕尾男子接头,交接的方式和地点也极其隐蔽,在东莞市麻涌镇锦鸿酒店权世刚遇到公安人员检查时立即抛弃毒品逃跑,上述情节足以证实权世刚应当知道运输的是毒品,权世刚所称其开始不知道是毒品,后来打开包装后才知道的辩解不能成立。2、权世刚虽欠吴胜赌债,但其完全可以拒绝吴胜的要求,报警处理。但权世刚仍然按吴胜的要求,从贵州省来到广东省汕尾市为吴胜运输毒品回贵州省。在犯罪过程中,权世刚负责与上家交接毒品,将毒品运回贵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辩护人所称权世刚所起作用较小,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权世刚在汕尾市从上家处获得毒品,将毒品运回贵州省,途经东莞市麻涌镇案发,权世刚已经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权世刚在麻涌镇锦鸿酒店将毒品扔到垃圾桶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检查,不属于犯罪中止。4、辩护人所称权世刚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权世刚无视国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世刚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权世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权世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30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二、本案扣押的被告人权世刚手机一部(串号:863652010087041)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水明代理审判员  陈斯俊人民陪审员  谢福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小薇第4页共1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