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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亮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亮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978号原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廖桂林,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贵。被告:石亮亮,住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琦公司)与被告石亮亮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贵��被告石亮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重复支付被告加班费31990.11元;2、原告减少支付被告带薪休假工资,按照月工资2723.03元标准计算。3、原告减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应按照2723.03元×2.5个月×2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市劳人仲字[2015]第437-4号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该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重复支付加班费是错误的。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录用被告时,已经告知被告每周六天工作制,原告向被告支付的约定月薪已经包含每周加班一天的双倍加班补贴,即加班费,被告在原告录用时已经在原告的《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故原告并不拖欠被告的加班费。二、该仲裁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带薪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应予以调���。被告的带薪休假工资计算标准应该是月工资,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报酬前12个月提出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而该仲裁裁决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包含了被告加班费在内。被告石亮亮辩称,对仲裁裁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仲裁结论中未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异议,请求法院判令支持该项请求。其余的结果均无异议。对于仲裁查明的案件事实也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评析如下:原、被告提举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石亮亮于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8日在亚琦公司工作,担任招商主管,每周工作六天。��日,石亮亮与亚琦公司签订《员工手册》,其中第四章第6条规定:“员工采取每周六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属正常上班时间”、第9条规定:“所有公司正式员工月薪包含: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福利津贴(加班补贴、交通补贴)+考核奖金”。2014年6月,石亮亮与亚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6月8日,亚琦公司无故与石亮亮解除劳动关系。其后,石亮亮再未到亚琦公司上班。后石亮亮到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1、亚琦公司支付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8日期间的加班费41939.52元;2、亚琦公司支付2013年至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616.9元;3、亚琦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个月46800元;4、亚琦公司支付2013年6月起至2015年6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600元;5、亚琦公司支付无故克扣石亮亮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劳动报酬的经济赔偿金28589.11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吉市劳人仲字(2015)第43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亚琦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石亮亮支付53220.66元,其中包括加班费31990.11元、带薪年休假工资3297.9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7932.6元。二、驳回石亮亮的其他仲裁请求。亚琦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另查,石亮亮月基本工资2000元,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000元)÷正常工作天数(21.75天)]×200%,即每天加班工资为184元。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收入总额为43037.97元,按每周六加班一天计算,累计加班天数为52天,其中加班费9568元(184元/天×加班天数52天=9568元),累计工资为33469.97元。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的收入总额为41336元,扣除��班费8771.28元(184元/天×加班天数47.67天=8771.28元),工资总额为32564.72元。本院认为,亚琦公司与石亮亮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关于石亮亮主张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亚琦公司与石亮亮签订的《员工手册》约定了石亮亮每周工作六天,周一到周五为正常工作时间,第六天为加班时间,并且约定在每月工资构成中包含加班工资。亚琦公司依据石亮亮加班的实际情况,结合每月加班天数,按照约定将加班工资计算至月工资总额中,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并支付给石亮亮。庭审中虽石亮亮辩称其未领取到加班工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亚琦公司所举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故证明亚琦公司在向石亮亮按月支付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本院对亚琦公司关于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依据《国���院》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结合石亮亮工作的实际年限,石亮亮应享有休假天数计算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即,石亮亮在职工作二年零十二天,其中12天年休假天数折算为12天÷365天×5天=0.16天,故石亮亮的应享有带薪休假的天数计算为10天+0.16天=10.16天,又因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故石亮亮实际应享有带薪休假天数为10天。关于带薪休假的工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带薪休假报酬中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故石亮亮的月工资收入计算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工资总和-加班工资)÷12个月,即33469.97元÷12个月=2789.16元。根据法律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故亚琦公司尚需支付石亮亮带薪休假工资计算为:2789.16元÷21.75天×10天×200%=2564.74元。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亚琦公司在用工之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未与石亮亮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该惩罚性条款另行支付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5月间一倍工资。石亮亮该期间工资为32564.72元,本院予以支持该数额。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亚琦公司无故辞退石亮亮,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故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石亮亮在亚琦公司工作二年零十二天,按照法律规定亚琦公司应支付石亮亮2个月工资的二倍赔偿金计算为:33469.97元÷12个月×2.5个月×2倍=13945.82元,本院支持该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亮亮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564.74元;二、原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石亮亮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564.72元;三、原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石亮亮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945.82元;四、驳回原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雅平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