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2242-2陈福与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242-2号陈福,住所地巴林左旗。李石,所在地巴林左旗。陈福申请执行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3100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石名下位于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临潢路南段路东振通商厦1-1-258厅,房权证巴林左旗字第177041503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