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3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武松、朱金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武松,朱金明,陆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159号申请执行人:郭武松,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朱金明,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陆建平,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朱金明、陆建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0元。二、立即扣划执行人朱金明、陆建平所有的���行存款人民币92000元至海宁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濮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