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郑峰与哈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峰,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郑峰,男,1987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哈力,男,1984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郑峰与哈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费用80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6元、申请费50元,共计95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