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8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8324号原告: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6582561E,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龙南里204号楼04层204-13内B4002室。法定代表人:东海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邦毅,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8层。负责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和解,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已支付相应货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莞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