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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沈志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沈志军,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泉安中路江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逢友,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原审被告: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22号。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职务不详。上诉人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志军、原审被告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庭芳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知管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嘉士柏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著作权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嘉士柏公司、原审被告满庭芳公司各自住所地及本案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原审被告满庭芳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且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故其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露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