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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4021号原告:邵某,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文安县人,住香河县。被告:刘某,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原告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天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婧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