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7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白志坚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744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白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744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建、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君梅、卢子宏、均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志坚,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白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07926.68元、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4560元、公告费1000元。因白志坚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案件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7444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