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执25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额尔登宝力格申请执行阿拉坦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邓宝力格,阿拉坦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516—1号申请执行人额尔邓宝力格。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额尔邓宝力格申请执行阿拉坦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阿拉坦巴根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惠农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塔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