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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3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灿明与汤华锋、汤澍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灿明,汤华锋,汤澍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590号原告朱灿明,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汤华锋,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汤澍镛,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灿明诉被告汤华锋、汤澍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灿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华锋、汤澍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灿明撤回对汤华锋、汤澍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灿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阳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