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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桥浩塑料厂与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肖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桥浩塑料厂,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肖展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608民初2998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桥浩塑料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罗南龙庆开发区。经营者:罗财好,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华,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助理。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泰安路文城区北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肖展华。被告:肖展华,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桥浩塑料厂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肖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桥浩塑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2、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拖欠的货款16583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4年10月起向被告供应原材料塑料管。至起诉时至,被告拖欠原告165836元货款没有归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肖展华确认截止至2016年10月28日止,拖欠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桥浩塑料厂货款金额为103200元;二、上述款项,两被告承诺分五期支付,第一期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23200元;第二期定于2016年12月30日支付20000元;第三期定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第四期定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第五期定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三、如两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利立即就被告所欠的本金以及利息(从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3671元,减半收取1808.50元,财产保全费1349.18元,合共3157.68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智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坚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