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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8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8784号原告:董定,男,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6950U,住所地南京市庐山路22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执业证号:13201200910262118,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董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竺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乃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