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民初5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赵柏强与陈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柏强,陈慧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354号原告:赵柏强。被告:陈慧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柏强与被告陈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柏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赵柏强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卿 百度搜索“”